報告指出,有三方面的問題較為突出: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未及時調整。2016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提高到每千瓦時1.9分,后期未作調整,其他資金來源不足,補償缺口逐步擴大。
電價附加未依法嚴格征收。第三方評估報告指出,2015年至2018年可再生能源電價平均附加征收率僅為84.4%。各地方廣泛存在著只對公共電網工商業用戶征收,對自備電廠用戶、地方電網用電長期未征、少征等問題。
發展規模缺乏有效控制。可再生能源發展初期,電價調整滯后于技術發展水平,部分可再生能源企業追求高投資回報,非理性投資,搶裝機、搶上網問題突出,一些地方未按照國家規劃有效控制本地區發展規模,加劇了補貼缺口。
綜合研究解決補貼資金拖欠問題
針對補貼政策落實不到位、補貼資金拖欠等問題,報告建議,加強統籌協調,綜合研究解決補貼資金拖欠問題。
報告認為,國家發展改革、財政、能源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價格補貼政策,保持相關政策的科學性和連續性,合理確定電價附加征收標準動態調整和補貼退坡有關政策的調整方向、節奏等,穩定企業預期。要統籌考慮政府財政支撐能力、環境保護和改善民生需求等多方面因素,開拓思路提出解決存量項目補貼缺口的新辦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新增項目補貼需求。
同時,強化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繳,自備電廠應繳費用做到應收盡收,增加基金收入。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通過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等方式減少補貼需求,研究出臺鼓勵存量項目自愿轉為平價項目的政策措施。進一步合理控制新增項目開發規模和建設時序,規范補償范圍、優化補貼發放程序,縮小補貼缺口,逐步實現收支平衡。制定鼓勵企業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加大對民營企業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
建議適時啟動可再生能源法修改
根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能源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針對當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新形勢、新問題,報告建議適時啟動可再生能源法修改。
在立法目的中充分體現黨中央關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及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的戰略部署,進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綜合考慮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合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目標,明確由電網企業、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共同承擔全額保障性收購責任的法律定位。
明確規定可再生能源目標引導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機制,形成更加科學合理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適當調整有關電價補貼的規定,加快完善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形成機制。明確對脫貧攻堅任務重、相關綜合試點地區給予政策優惠等。細化支持可再生能源非電應用的規定,加大政策和資金扶持力度。細化相關法律責任條款,強化電網、石油、燃氣、熱力等企業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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