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風能新春茶話會上,孫佑海榮獲“中國風能人· 杰出貢獻人物”獎。他曾組織各方力量推動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為產業的健康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如今,針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新形勢,他表示,各方應強化法治思維,細化相關法律責任條款,為可再生能源法治化建設提供保障。回顧·可再生能源法的出臺
背景
1980年至2000年,我國的能源利用效率有了顯著提高。但是,隨著經濟規模的迅速擴大,能源資源缺乏、結構不夠合理、環境污染嚴重等問題日益突出,近年來能源的對外依存度不斷提高。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到2020年國內生產總值要比2000年再翻兩番的宏偉戰略目標,這對能源安全等問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發展可再生能源是保障能源安全的實際需求,也是保護大氣環境的迫切需要。
從當前的情況看,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雖然取得一定進展,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其中主要是:研究開發能力不強,制造技術水平較低,尚未形成規模化的產業體系;開發利用成本相對較高,缺乏市場競爭力,企業難以較快發展;國家缺乏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長期而穩定的政策和制度。
——摘自第十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毛如柏于2004年12月25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上向常委會作出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草案)》的說明,高度概括了可再生能源法出臺的歷史背景。
立法的必要性
可再生能源是國家能源發展的戰略重點,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都對此予以充分的重視。
一直以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都由政策推動。“在政策的支持下,我國可再生能源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然而政策較法律有很多不足之處。”孫佑海在接受采訪時分析了立法的必要性。
第一,法律具有穩定性。政策有導向性,變化比較快。而法律一旦制定必須長期執行,不得隨意變更。第二,法律具有公開性。政策在某些范圍內允許存在不予公開的內容。而法律體現國家意志,具普遍約束力,需向全社會公開。第三,法律具有規范性。政策更多體現綱領性、原則性和方向性,不具有明確、具體的規范形式。而法律以規則為主,具有嚴格的邏輯結構,權利義務的規定具體、明確。第四,法律具有強制性。法律體現國家權力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全國人大環資委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的領導和專家經反復研究認為,必須采用法律的手段為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提供一個長期、穩定的環境。
2004年12月25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上,時任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的毛如柏代表環資委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起草說明。《可再生能源法》由此正式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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