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類現階段快速發展必須依賴的物質基礎。在改革開放以后,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為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然而與此同時,礦產開采和冶煉中的一系列只顧開發不顧保護的惡劣行為,也導致礦業所在地區的環境遭到污染,生態破壞問題日益惡化。目前,已廢棄和關閉的礦山遺留下來的環境問題正日益威脅著周圍生活的公眾,對此,我國的法律建設卻處于滯后狀態,不能有效遏制問題繼續出現,無法實現礦業經濟的增長與環境保護的并重。因此,現階段我們必須針對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具體情況,以現有法律框架為基礎,進一步搭建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使礦業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并行不悖。
一、礦產資源開發中環境保護的必要性
我國是一個地質環境復雜、地質災害頻發的國家,因此,在礦產資源開發的過程中,很容易面臨著嚴峻的環境考驗。目前,礦區周邊的環境和生態破壞主要包括了以下幾種情況:第一是對當地自然文化景觀的破壞,這幾乎是難以避免的,但礦區所在位置的地理環境、開發規模、開采方式與它和自然文化景觀之間的距離這些因素將影響對自然文化景觀的保護難度;第二是對地質結構的影響,礦產開發容易使局部區域的地應力不平衡,引發地面沉降、塌陷、滑坡、水土流失等地址災害,從而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后果。第三是開發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棄、固體廢棄物等污染排放到周圍,直接或間接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周圍農田、土地等。此外,還可能會引起噪聲污染、重金屬污染和揚塵污染等。
這些污染和破壞不僅僅危害了礦區周圍的居民生活,還開始制約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尤其是在礦產開采殆盡后,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去治理這些污染和破壞,而得不償失。對此,加強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保護的法制建設,一直是我國各級政府需要注意的頭等大事。
二、礦區資源開發中環境保護的法制現狀和困境
對于環境保護,尤其是礦區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保護,我國的法制建設處于滯后狀況。我國自1979年9月起,就頒布了《環境保護法》,標志著我國環境立法的全面開展。而之后國務院在加快環境立法宏觀規劃的工作思路上,相繼以主要污染類型為分類依據,陸續制定專門的環境保護法規。這些專門法初步形成了環境法體系。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在制定之初,不能預料到之后會產生的所有問題,因此較為粗糙,并不細節,同時最為困難的是執法遲緩不嚴,違法不究或者難究的現狀。因此,我國目前在礦產資源開發中,針對環境保護的立法和執法均值得擔憂。